各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各园区管委,市政府各部门,市直各单位:
根据青岛市民政局、发改委、财政局、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和残疾人联合会《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的通知》(青民救〔2019〕15号)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
(一)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。
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30元。
(二)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。
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。
二、调整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
(一)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。
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45元。
(二)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。
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3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80元。
(三)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变;基本生活费用按照供养标准全额发放。
三、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
(一)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。
一级残疾人由每人每月21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31元;二级残疾人由每人每月16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6元;三、四级残疾人由每人每月11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1元。
(二)城乡低保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、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。
城市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、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00元调整为每户每月210元;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、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65元调整为每户每月173元。
(三)其他分类救助标准不变。
四、执行时间
本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。
平度市人民政府
2020年4月2日